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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商标抢注难题

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发展壮大,开始在国际市场上参与竞争,企业面临的风险也增多。在商标领域,抢注中国企业商标的案例屡见不鲜。在欧亚过渡地带的土耳其,这种情况更加猖獗。笔者在实践中接触到的一件真实案例是:一中国知名的无人机企业刚刚在中国发布了其最新款的产品及品牌,第二天,我们已经发现抢注人在土耳其提交了该品牌的商标申请,申请商品类别完全包含客户该产品所属类别。若企业未建立完善的商标监测体系,上述抢注商标最终将在土耳其顺利注册,若企业后续有意在土耳其进行业务拓展,极有可能首先遭遇商标纠纷,使自身处于不利地位。由于土耳其商标审查较宽松,大量抢注商标在未被异议的情况下最终顺利注册。面对此种情况,笔者有意对土耳其商标异议制度做简要介绍,以期对中国企业应对土耳其商标抢注提供一些帮助。

如何应对商标抢注难题

一、土耳其异议程序土耳其商标审查程序与中国类似,主要包括“申请—审查—公告—注册”,审查员在审查阶段对申请商标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若未发现需驳回理由,则会初步核准申请商标进入为期2个月的异议公告期。在此期间,任何人均可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土耳其商标异议案件由土耳其专利商标局(TurkishPatentandTrademarkOffice,简称TPTO)审理,具体程序为:异议人提交异议申请——商标申请人进行答辩——异议人提交使用证据(非必须)——商标申请人质证(非必须)——官方审查并下发裁定,一般需要3-6个月左右时间收到异议裁定。商标申请人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官方将依据异议人提交的材料继续审理并做出裁定。土耳其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申请人可以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方式指定土耳其申请。根据土耳其商标法律制度,第三方对马德里指定土耳其申请商标提交的异议,土耳其专利商标局并不会通知商标申请人,而会在申请人不知情且未提交答辩的情况下,直接对异议理由进行审理,判定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是否成立。如果土耳其专利商标局认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将直接驳回异议(异议人可以向专利商标局复审评估委员会提起复审,若复审成功,商标申请人届时只能上诉至土耳其法院);如果土耳其专利商标局认为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则会正式通知商标申请人,基于第三方的异议裁定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申请人届时只能向土耳其专利商标局复审评估委员会提起复审,要求对驳回裁定进行审理。这种第一次异议不通知商标申请人的做法,一般将导致申请人第一次答辩权利的丧失。但是,如果商标申请人通过第三方途径(外所律师监测报告)获知该异议信息,则可以选择进行答辩,争取尽早在异议审查阶段克服异议理由。近期,虽然个别马德里指定土耳其的案件,审查员已经改变上述做法,会通过马德里国际局发送异议通知,但也有部分案件长时间未收到马德里通知。因此,为避免商标申请人错失答辩机会,我们建议申请人可在收到外所监测报告后便尽快提交答辩。另外,根据土耳其商标法律规定,异议人商标在提起异议时若已注册满5年,商标申请人可以要求异议人提供异议商标在这5年内真实使用的证据;若异议人未提供使用证据,异议申请将被官方驳回;若异议人仅能提供在部分注册商品/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则官方将仅在已提供使用证据的商品/服务上对异议进行审理。同时,商标申请人在答辩过程中,也可以对异议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在土耳其专利商标局做出异议裁定后,商标申请人或者异议人若对该裁定结果不服,均可以向土耳其专利商标局复审评估委员会(Re-ExaminationandEvaluationBoard)提起复审,异议复审中的相对方为土耳其专利商标局,而异议人或者商标申请人均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书面陈述以进行答辩。若复审评估委员会未在指定期限内收到上述书面陈述,将继续对异议复审案件进行审理。在双方都提交了异议复审申请的情况下,复审评估委员会会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并作出裁定。相较于异议阶段仅由一名审查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在异议复审阶段,将由三位审查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因此,审查员考虑的因素较为全面,裁定结果相对也会更加客观和公正。在客户取得不利异议裁定且我们认为仍有争辩空间的情况下,一般建议客户提起异议复审以尝试争取有利裁定。若商标申请人或者异议人对复审裁定结果不服,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土耳其地方法院(CourtofCompetentjurisdiction)提起一审行政诉讼。若取得不利判决,可向上诉法院(IntermediateCourtsofappeal)提起二审诉讼。若不服二审判决,则可以向土耳其最高法院(SupremeCourt)提交上诉,最高法院判决为终审判决。而针对一审行政诉讼,主要包括如下程序:诉答阶段法院在审查原告起诉符合形式要求(如提供经公认证的委托书等)后,将下发临时决定,要求两位被告(即土耳其专利商标局和异议人/被异议人)在收到传票令的两周内进行答辩,上述答辩期限可以申请延期。质证阶段1.对于被告答辩,原告可在收到被告答辩的两周内提交补充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被告在收到原告意见和提交证据材料后,可在两周内提交质证意见和证据材料;上述期限无法申请延期。庭审阶段1.在质证阶段结束后,法院将组织安排庭审听证。法院一般会先将所有文件交由专家小组审理,专家小组的审理报告需要2-6个月左右的时间。对于专家小组的审理报告,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两周内补充意见;2.若原告或被告反对上述第一次专家小组的报告,或法官认为有必要重新进行专家小组审理的,法官可以安排原专家小组再次进行审理,或重新委托其他专家小组审理。法官对此有一定自由裁量权。一般情况下,一轮专家小组审理后,该阶段即结束;3.专家小组审理后,法官会安排听证,由原被告在庭上陈述最后意见;4.法官下发判决。以上,即为土耳其异议案件的程序介绍。需提醒商标申请人/异议人注意的是,土耳其异议案件时限严格,在行政程序阶段无申请延期或者搁置审查的机会,商标申请人/异议人需在官方规定时限前提交异议理由或答辩意见。二、异议理由在对异议程序进行介绍后,我们再对异议理由进行介绍。土耳其异议申请表格上可选择的异议理由包括10点,其根据土耳其第6769号《工业产权法》第6条(相对理由驳回)的内容予以规定,具体包括如下理由:第六条第一款:对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条款此条款即为一般所称的在先商标条款,即若异议人在土耳其已经享有在先商标,若在后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在标识上相同或近似,在指定商品/服务上相同或者近似,容易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等产生混淆误认的,则异议人可以引证该条款提出异议。第六条第二款:商业代理人或机构未获得权利人同意而抢注条款若异议人引证该条款提出异议,需提供证据证明:1.异议人为申请商标的真正权利人;2.申请人与异议人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且该代理关系需要通过明确的合同予以确认;3.申请人申请该商标未获得异议人授权或同意。同时,根据土耳其工业产权法第10条规定,若上述申请人顺利取得商标权利,则真正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判决该申请人不得实际使用该商标,也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将该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给真正权利人。第六条第三款:未注册标识在先使用条款从此条款可以看出,土耳其承认商标在先使用能够对抗在先申请,但异议人若援引该条款提出异议,需证明其商标使用满足“最低限度知名度”规定,即权利人需提供大量证据证明其商标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土耳其投入实际使用,且已经享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若难以提供上述证据,则基于此条款提出的异议较难获得支持。第六条第四款:巴黎公约下驰名商标条款此条需权利人商标已经能够获得《巴黎公约》下驰名商标条款的保护,若权利人需证明此点,需提供大量的使用和宣传等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在原属国、土耳其以及世界范围内的证据。第六条第五款:在后注册对在先具有知名度的土耳其商标造成不正当竞争,对显著性构成不利影响,损害商誉条款此条款之所以与第四款相区别,在于该条款只要求在先商标在土耳其具有较高知名度即可,在后申请商标会对在先商标形成不正当竞争,对其显著性构成不利影响,也会影响真正权利人的声誉。在此种情况下,异议人可援引该条款提出异议。当然,援引此条款提出异议对于使用证据的要求也是必须的,尤其是能够证明在先商标在土耳其已经驰名的证据。根据实践经验,需提醒权利人注意的是,土耳其异议阶段的审查员对驰名商标的认可度不高,但复审评估委员会审查员及诉讼阶段法官对驰名商标的认可度较高。因此,一旦异议人援引了上述第六条第四款或者第五款提出异议,其主张即使在异议阶段被驳回,在后续复审及诉讼阶段被支持的可能性也很高。而关于如何在土耳其申请驰名商标,我们也将在后续文章中予以详细介绍。

第六条第六款:其他在先权利条款其他在先权利主要包括他人姓名、商号权、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第六条第七款: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未续展失效后三年内,仍可阻却相同/近似商标注册申请条款根据该条款,若异议人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所有人,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未续展而失效的三年内,其仍可以作为“在先商标”阻却在后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申请。第六条第八款:在先注册商标未续展失效后两年内,依异议申请可阻却在后申请,但异议人需证明在先商标在此期间仍有使用条款若引证此条,权利人需提供证据证明未续展失效商标在失效后两年内仍存在实际使用,若难以提供上述证据,该条主张将难以获得官方支持。第六条第九款:恶意条款在异议人在土耳其并无在先权利也无在先使用的情况下,可尝试援引该条款提出异议。需注意的是,申请人申请与真正权利人完全相同的商标,其并不能说明其具有“恶意”,真正权利人仍需提交其他辅助证据,使证明抢注人恶意的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即真正权利人宣传使用商标证据-抢注人能够了解到该商标的证据-抢注人在明知情况下仍申请注册完全相同或者高度近似商标的证据。只有向审查员提供上述完整的证据链接,其恶意条款的主张才能被支持。第六条第十款:其他情况。根据以上分析,若异议人有意在土耳其提出异议申请,则需根据自身权利情况合理选择一条或者多条异议理由。除第六条第一款混淆误认条款仅要求权利人提供在先商标证明外,其他条款均需异议人提交相应的证据,以证明其异议主张。土耳其对所提交的证据要求也较为宽松,在行政阶段和诉讼阶段证据均仅需提供简单复印件即可,部分关键证据可选择提供土耳其语翻译件以方便审查员/法官审阅。因此,建议权利人在日常商标维护中注意收集证据,以备将来可能的争议案件。以上,即为土耳其异议案件的简单程序及异议理由介绍,希望能够对中国申请人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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